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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8 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
    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補助金之發給標準,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之距離遠近,核發不同額
    度之補助。
三、勞工申請補助應先符合就業至少滿三十日之要件,始得依逾三十日之日數計算其
    末月日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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