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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1 條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項補助金之發給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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