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勞工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
一、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
二、人因工程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三、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
四、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之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提供之工作環境良窳,影響勞動就業意願,考量部分廠場安全衛生設施因陋
    就簡,致勞工不願從事危險、骯髒、辛苦之工作,就業意願低落;另勞工隨著年
    齡、妊娠及生產等因素,亦面臨體能、工作能力減低之現象,致產生工作環境適
    應不良等問題。故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雇主辦
    理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人因工程及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等事項,以有
    效改善工作環境,營造健康、舒適職場,提升國人就業意願。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為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研究發展,爰新增第四款,及原第四款移列第五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