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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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合理工作時間規範及促進縮減工作時間。
二、促進職場工作平等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之保護。
三、補助與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措施、設施及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或雇主得擬定計
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工作與生活之平衡已為重要之國際勞動趨勢。為期勞雇雙方透過團體協商
    或勞資會議等程序,自主協商合理之工作時間規範(例如調整工作時間或允許彈
    性請假等)及縮減工作時間等措施,使企業得以有效運用人力,勞工亦可兼顧家
    庭生活,落實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之目標,擬蒐集國內外企業之措施及作法,並
    推動各項積極性措施,供事業單位參考、採行。
三、為實現職場工作平等及協助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就業,俾強化僱用安定及促進工作
    與家庭平衡,辦理相關宣導、研究、調查及法制研擬相關事項。
四、為鼓勵雇主推動員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透過補助雇主辦理「工作與生活平衡」
    教育訓練、活動、設施及宣導等,以支持雇主建立工作與生活平衡機制,例如辦
    理有關工作、家庭及健康議題講座、主管敏感度訓練、提供員工眷屬、長者或孩
    童臨時照顧,並將事業單位內各項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制度化,廣為向員工宣導
    ,以利使用,創造正向友善之工作環境。
五、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計畫或公告補助計畫(包含申請期間、補助項目與標準
    及應備文件等),積極且多元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事項。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一、為擴大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除補助雇主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活動、設施及宣導
    外,增列得辦理「措施」,以涵蓋工作與生活平衡之多元推動方式;另各推動事
    項除由雇主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亦有主動辦理之需求,以強化及輔導雇主落實
    工作與生活平衡,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二、配合法制體例,於第二項酌作部分文字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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