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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
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有面臨就業不穩定、失業及再就
    業困難等情形,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穩定就業協助、重返職場協助及其他
    有關就業協助事項,俾利更彈性、及時因應就業市場變化。至於所定其他有關就
    業協助事項,包括提供轉職協助、就業津貼、僱用獎勵補助或社會保險之保險費
    補貼等多元就業協助措施。
三、為辦理上開事項,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俾供遵循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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