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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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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
  (六)其他本署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總表、支
      用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
      及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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