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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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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計畫經費補助原則於活動辦理前事先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如有
    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者,應另提出說明。當年經費用罄不再受
    理及補助。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為自接獲審核結果通知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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