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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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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於接獲提案單位之申請後,原則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單位及額度
    。如有專案審查之必要者,可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
    組,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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