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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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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評估國外標準之適用性,應由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國外標準妥適性技術評估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
    作小組),專責提供專業性評估諮詢意見及妥適性結論建議,供本部
    決定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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