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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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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接獲工作小組之建議後,得召集有關機關、檢查機構、代行檢查
    機構、工業團體及業界代表等就衝擊面及技術面等研商,並依研商結
    論,循程序簽報決定認可與否,決定認可之國外標準除公告週知外,
    並函知申請人、執行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團體等;對不予認可之申請案
    件,由本部函復申請人不予認可之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