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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於核定函以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
    達為公示送達後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
    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個人財
    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
    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
    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且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