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6
六、溢領各項福利津貼者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
    者,應繕製溢領津貼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室查核後
    ,函請原預算編列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一)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
      金額者。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不敷成本者。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