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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六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局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全戶戶籍謄本及
      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及戶籍
      謄本。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局各項福利津貼主檔明細查
      詢清單。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