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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註銷之各項福利津貼,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載並註
    明追償情形,報准註銷之件數及金額,並於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
    達。
    取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發現
    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行政執行。
    已註銷之溢領津貼經積極追償收回之金額,於原支付款項之科目收回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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