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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單位之人員,填寫帳號申請
    表(如附表),送交補助或委託單位審查資格符合後,審查單位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本署提出申請。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本署所屬分署之人員於填寫帳號申請表後,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本署提出申請。
    本署各業務承辦人,填寫帳號申請表後,由單位主管核定後向系統管
    理員提出申請。
    本署(系統管理員)接獲第一項至前項之申請表後,應於審查後三個
    工作天內回覆申請帳號及密碼,並將帳號副知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聯繫
    人員。
    本系統帳號之啟用、停用及恢復使用申請程序,應依第一項至前項程
    序辦理,受補助或受委託單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本署所屬分署之
    帳號使用人離職,應指定聯繫人員申請停用離職人員之帳號,未申請
    停用者由本署系統管理員依職權逕予停用帳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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