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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0
十、評核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監測機構評核作業之行政流程。
(二)擬定評核計畫(含評核時程、評核作業規範等)。
(三)聘請評核人員及成立評核小組。
(四)辦理評核相關人員評核行前說明會。
(五)辦理監測機構之書面文件及現場評核作業。
(六)彙整並提出評核報告及建議改進事項。
(七)辦理評核結果後續追蹤事宜。
(八)提供監測機構有關評核作業之諮詢服務。
(九)受理監測機構申復等行政作業。
(十)其他有關監測機構評核作業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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