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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評核機構之評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並具作業環境監測之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
  (二)任大專院校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並具職業衛生領
        域專長及從事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教學十年以上經驗者。
  (三)具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具作業環境監測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十年
        以上者。
  (四)具化學性及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並具作業
        環境監測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者。
  (五)曾任職業衛生實驗室主管,並具分析檢驗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十年
        以上者。
  (六)其他具有職業衛生專長經本部認可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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