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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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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評核機構對監測機構評核結果,應按下列四種等級評定,並提交審
      定小組審議後決定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評核結果,由本部通知受評核監測機構及副知勞動檢查機構,
      並得公開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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