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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8
十八、監測機構不服評核結果,得於評核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
      理由,以書面向評核機構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評核機構於接獲受評監測機構申復書後十五日內,應將該申復書之
      審查意見併同申復書送交審定小組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