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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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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定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指定評核機構指派代表列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審定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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