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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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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單位及方式
(一)產業勞工組:
      1.由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省(市)各業工會聯
        合會、直轄市、縣(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
        聯合會)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
        加選拔。
      2.事業單位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立案登記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之工
        會團體,應向被推薦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
        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推薦,由上開機關評選後推薦符合
        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中
        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灣
        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推薦所
        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4.由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
        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公路
        工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
        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二)職業勞工組: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三)工會領袖組: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
      款資格之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一名參加選拔。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
      第四款資格之工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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