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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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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作業如下:
(一)前點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
      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
      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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