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選拔作業如下: (一)前點推薦單位應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 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 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 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