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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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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活動及方式如下: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前舉行表揚活動。(暫訂
      )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
      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