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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審查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前項會議,得由召集人視議題性質邀請業務相關之政府單位、涉及產
    業之產業工會或同業公會等代表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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