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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暖冬臨工專案補助作業試辦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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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各款之一之失業者: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
      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
      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