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各款之一之失業者: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 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 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