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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暖冬臨工專案補助作業試辦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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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前點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
    業,未能成功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參與本專案
    ,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
    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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