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前點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 業,未能成功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參與本專案 ,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 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