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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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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請見附件四、機關(構)團體獎
      與非營利團體獎請見附件五、傑出個案獎請見附件六)紙本(頁數
      以五十頁為限,其他資料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電子檔以本部指
      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二)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中央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
      證(明)書影本一份。但傑出個案獎,不在此限。
(三)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
      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依法
      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
      無需繳交。
(四)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費之證明
      文件影本。
(五)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七)。但政府機
      關(構)無需繳交。
(六)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
      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
      (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七)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傑出個
      案事蹟相關照片之電子檔、十分鐘以內之傑出個案簡介影片電子檔
      (以本部指定格式及繳交方式提供)。
(八)入圍複審及報名參與傑出個案獎選拔之單位經通知後須另繳交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但政府機關(構)無
      需繳交。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