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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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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
    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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