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 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