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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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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
    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
    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部。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
    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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