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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15
十五、訓練單位所提之在職訓練計畫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
      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
      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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