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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21
二十一、訓練單位辦理訓練課程期間,應以本署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
        準。
        非對外招生專班之訓練課程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但
        學分班訓練課程之開訓及結訓期限,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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