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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22
二十二、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者
        ,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
        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若該課程為非對外招生
        專班之訓練課程,且為事業單位依法令規定應辦理者,不予補助
        。
        分署受理訓練單位依第十四點規定所提訓練計畫,且訓練單位已
        檢附應備文件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分署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應達三人
        以上,並由各分署遴聘之。其中外聘委員人數須達三分之一以上
        ,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之相
        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
        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
        分署於核定訓練班次時,若訓練單位發生重大異常狀況有影響課
        程執行,並有相關資料佐證者,得不予核定訓練班次。但訓練期
        間情況可獲改善且不影響課程執行者,得衡酌實際情況予以核定
        訓練班次。
        分署對於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訓
        練單位。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內容應配合各階段審查意見修正,始得通
        過。
        第五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核定課程公告等,得與本署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併同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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