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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23
二十三、經分署審查通過對外招生公開班之在職訓練計畫,應送本署備查
        ,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若屬非對外招生專班在職訓練課程
        者,分署逕發函通知訓練單位,並副知本署。
        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或核定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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