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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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25
二十五、訓練單位辦理課程為對外招生公開班者,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
        招訓簡章或招生廣告中,充分揭露在職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
        遴選學員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自行製作招訓簡章或廣告者,應充分揭露訓練班次相關
        資訊,並於課程線上報名起始日前函送招訓簡章予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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