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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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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參加在職訓練之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後,因學員個人因素無法參
        訓,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於開訓日前辦理者,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
          練費用百分之五,剩餘款項須退還學員。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
          育部規定辦理。
    (二)已開訓而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
          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前項為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由訓練單位
        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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