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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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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服務。
(二)本計畫之執行。
(三)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及密碼。
(四)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審查及課程評選。
(五)辦理計畫說明會、資訊系統操作說明、地區性之行銷規劃及結案說
      明會等。
(六)督導訓練單位落實職前訓練招生甄選錄訓。
(七)辦理不預告抽查、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等事項。
(八)辦理年度所需經費管控、參訓學員資格審查、結訓資料彙整及訓練
      經費核撥。
(九)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之審查、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
      確實撥付學員。
(十)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及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製作
      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十一)辦理訓練津貼及訓練補助費溢發、溢領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
        宜。
(十二)協助職前訓練結訓學員就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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