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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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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事業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且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或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辦
        理訓練計畫:
    (一)具有效之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
          核表為合格。
    (二)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三)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
          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服務。
    (四)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
          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得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
          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
          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
          繫協調作業。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
        計畫。
        已申請本署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
        畫訓練費用補助。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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