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34
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令應辦理之職
        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
        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
        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
        政策性產業者,得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例,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
        分之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