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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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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依本部所定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訓練經費編列標
          準辦理。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
          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經核算逾原核定經
        費數額者,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
        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至多以實際
        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
        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
        比例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
        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
        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
        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
        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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