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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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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補助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
        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課程
          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
          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款所列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四)審查未通過者,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分署重行申請,同一年度內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