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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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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分署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三)屬原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
          者,最高以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本計畫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其補
        助訓練經費除應依前項類型規定辦理,且二計畫補助經費合計,
        應不超過所申請計畫或類型較高之補助經費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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