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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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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事業單位之訓練課程於訓練計畫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
        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
        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之期間內辦理完竣,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
        ,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但如有特殊
        情事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
        之結訓資料及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封面(附表五)。
    (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八)。
    (八)支用單據(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
          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
          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附表九)
          。
    (九)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銷
        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內部訓練課
        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二張以上能清楚呈現參訓
        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之照片,並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部訓練課
        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
        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
        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
        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
        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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