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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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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訓練單位應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檢具文件申請訓練費用及就業輔
      導費:
  (一)訓練費用: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二星期內,申請撥付訓練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申請撥付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分
        署,並完成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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