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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53
五十三、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署補助其訓練費用
        ,並需配合本署或分署不預告抽查及視訊查核。
        本署或分署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及講師並應出示身分證明
        文件。
        事業單位所研提之訓練課程屬視訊教學者,應配合本署或分署辦
        理遠端視訊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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