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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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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訓練單位留存訓練課程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十年。遇有提前
        銷毀、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
        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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