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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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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辦
      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
  (一)違反第二十七點第一項規定,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之抽查、訓練績效評估,經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者。
  (四)招生廣告內容不實或與經分署核定之計畫不符。
      訓練單位經前項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日起,分署一年不予委託、
      核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前項訓練單位辦理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
      畫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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