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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65
六十五、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訪查(含遠
        端視訊查核)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署或分署通知限期配
        合,屆期未配合者,本署或分署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予追繳,且自處分日起
        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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