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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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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事業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期間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辦
        理訓練,對所提出辦理訓練相關資料、經費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其已核發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予追還,且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
        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提供自己或他人不實資料。
    (二)浮報申請經費。
    (三)隱匿以同一案件已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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