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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68
六十八、參加本計畫職前訓練措施之學員經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移送行政執
        行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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