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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
        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
        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
      ,始得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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